飲酒后騎車摔倒死亡,同飲者應否承擔責任?
魯法案例【2023】264
朋友聚餐,把酒言歡
本是一件人生樂事
但如果飲酒過量造成人身傷亡
樂事便成了悲劇
如果飲酒后騎車回家途中摔倒死亡
同飲者應否承擔責任
案情回顧
姚某邀請朋友王某、呂某等人到家里聚餐,當晚大家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喝了酒,但并未發生惡意勸酒行為。聚餐結束,王某和呂某騎車回家,其他人由未飲酒的人送回家。呂某在回家途中摔倒,王某見狀立即采取了一些救治措施,又撥打了救護車,待呂某被送往醫院后方回家。后呂某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呂某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系其醉酒后未安全駕駛電動車,造成人車摔倒。呂某的死亡原因被鑒定為交通事故造成的顱腦嚴重損傷。
呂某的妻子認為姚某、王某作為呂某的同飲者,未盡到安全護送義務,應對呂某的死亡后果承擔相應責任,故將二人訴至槐蔭區法院,請求判令姚某、王某分別對呂某死亡產生的100萬元費用承擔20%、10%的賠償責任。
姚某辯稱,當晚其勸阻呂某坐車回家,但呂某堅持要自己騎車,其已盡到照顧義務。
王某辯稱,其發現呂某騎車不穩時,一直跟隨護送呂某,在呂某摔倒后也撥打了120,且其未惡意勸酒,故其不應承擔責任。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對于呂某的死亡,姚某、王某是否存在過錯?應否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呂某酒后駕駛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其醉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未安全駕駛的行為是事故形成的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法院對此予以確認。
呂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具有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應當能夠預見到過量飲酒且酒后駕駛電動車可能會帶來的危險后果,但其沒有克制自身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酒后且未戴頭盔駕車造成交通事故,其自身應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關于姚某、王某二人應否擔責。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應承擔侵權責任。日常生活中,因生日、升學、喬遷等喜事邀親朋共同聚餐是一種情誼行為,其本身不是過錯。但在聚餐中,共同飲酒人之間互負注意義務,包括事先提醒和事后照顧、保護、救助、妥善安置等義務,聚餐組織者的義務相對更大。本案中,姚某作為組織者,對呂某應負有勸阻、照顧、護送等確保其安全的注意義務。事發當晚,飲酒結束已至深夜,人困倦、夜路難行,加之呂某飲酒后騎車,危險系數更高,姚某未能有效阻止呂某酒后駕駛,未在合理限度范圍內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也未采取其他方式避免危害后果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依法應承擔相應責任。王某作為參加者,在自身飲酒的情況下一路護送呂某,并采取救助措施,盡到了一定的安全照顧義務,原告無證據證明王某存在過錯,故其要求王某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合考慮呂某死亡給其家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巨大精神痛苦的損害后果、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法院酌定姚某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5萬元。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姚某向原告賠償5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共同飲酒的行為是情誼行為,不直接產生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同飲者應否承擔責任,首先要看其對死者是否有勸酒的行為。一般來說,勸酒者只要有以下情況就會被判定有過錯:強迫性勸酒、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在明知對方醉酒的情況下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回家以及未有效勸阻醉酒者酒后駕車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以上過錯行為與醉酒者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同飲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此外,組織酒局者較其他同飲者應盡到更高的注意和安全保護義務,如其未盡義務,則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需要說明的是,飲酒人的人身安全是以自我保護為主,以其他同飲人的安全保護義務為補充。
眾所周知,飲酒是一項會產生危險的行為,飲酒過量會導致身體受損、意識不清、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每年因飲酒造成的意外傷亡都不在少數,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對飲酒行為加以克制,適量飲酒,確保自身安全;作為同飲人應提醒、勸阻他人少喝,在他人出現醉酒的情況下,盡到安全護送、及時救助等義務,杜絕強迫性勸酒、放任醉酒同伴不管等行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條
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第一款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來源:濟南市槐蔭區法院
中國法制新聞網摘編: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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