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訊(董祉圻)“喂,您好,請問您是XX嗎?最近是否有買車的打算呢?我司推出特惠福利活動,購車享立減……”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接到類似這樣的電話,反手一個掛斷的同時,也不禁會思考是誰將自己的個人信息泄露出去。在大數據信息化時代,個人信息是公民的名片,反映了公民在社會生活中的軌跡活動,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有些不法分子為謀取暴利,通過非法手段竊取他人個人信息,不僅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同時也涉嫌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從而害人害己。近期,敦化法院審結了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件,現一審判決已生效。
【案件詳情】
被告人滕某某系敦化市某局工作人員,被市公安局借調。在2018年12月末至2019年4月期間,利用自己在公安局工作之便,盜用正式民警的賬號密碼登錄系統,竊取公民車輛信息(包括車主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和現住址),并將這些信息通過微信出售給經營二手車的邱某某(另案處理),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54235元。案發后,被告人滕某某主動投案,到監察部門主動反映了違法犯罪事實,并主動上繳違法所得人民幣54235元。
【法院裁判】
被告人滕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滕某某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應從重處罰;滕某某無前科劣跡,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滕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依法追繳其違法所得,上繳國庫;依法沒收作案工具手機一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法官提醒】
個人信息的泄露已不只是涉及隱私的問題,它還可能被特定的犯罪分子利用,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進而影響我們每個人的日常生活,甚至可能影響到我們的財產安全甚至生命安全,對社會危害極大。本案中,被告人在借調期間,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將公民個人信息非法出售給他人,屬于法律規定的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因此,在處理個人信息時,一定要謹慎,要增強防范意識,保護好自己的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驗證碼等個人信息,切莫因自己的疏忽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中國法院新聞網責任編輯: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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